《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详情
厦门日报 2014-03-07 15:31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第二十六条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
(二)周边停车需求较大;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响;
(四)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六)停车时段设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