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详情

厦门日报   2014-03-07 15:31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安排资金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具体措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第十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规划、建设停车场时,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利。

  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依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划定适当区域供非机动车停放。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应当兼顾平战结合,并不得影响应急避险功能。结合人防要求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按规定申请人防建设补助。

  第十九条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建筑区划内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

  (三)不得减少绿化面积;

  (四)符合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五)利用城市道路红线外至建筑物退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车行通道、进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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