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详情
厦门日报 2014-03-07 15:31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