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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龄超过10年的房子需维修保养 该谁“掏腰包”?

2016-08-17 09:14 来源:央广网 0

  裘叶:首先是这样,我们要明确专项维修基金它用是用在哪儿,用在住宅的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也就是说,我们刚才提到的这个小区业主你自己买的这一部分的面积是属于专有部分,而不在公用部位里面,所以说不是所有的这种设备设施或者部位出现了质保期以后出现了问题,都可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也就是说只能是大家共用的部分和共用的设施,比如说我们说的门厅,共用的楼道,电梯厅等等或者是外立面,就楼的外立面和屋顶,这种部分是属于叫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比如说这种电梯,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等等这些是属于公共设施的,而且如果说这部分出现了一些问题,而且他这个是需要有一个比较大的改造或者是他有相应的程度,如果小修的话可能还是动用不了公共维修基金。而如果是业主家里自己的装修出现了问题或者是你房屋专有部分在使用过程当中非质量问题出现的这些维修费用,可能确实是由业主自行来承担的。

  再来关注一个相似案例。

  昨天,广东东莞百悦尚城小区的业主给我们节目组发来邮件说,他是在2009年6月份购买的广东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房屋,4个月后房屋就出现质量问题,房屋出现穿过外墙的裂缝,还严重漏水,向物业反映后,经物管确认,这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

  据业主介绍,广东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还在2010年10月10日向他出具了一份《墙面、顶板裂缝维修方案》。在这之后,有人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但房屋裂缝问题依旧存在,直到今天,也还没有彻底解决。业主希望开发商能够给予适当补偿,但开发商以房屋已过质保期为由,拒绝支付和继续维修。

  经济之声:广东东莞案例遭遇到的情况,业主特别想知道,这笔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可不可以向开发商或者是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裘叶:当时在出现问题以后,经相应的物业管理部门认可,说这个东西确实是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承担主体应该是由开发商,而开发商由于可能屡修屡漏或者是屡修仍然没有修好的情况之下,导致这个时间过渡到了5年以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开发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为什么呢?因为这个问题或者是维修责任还是出在五年之内,由于开发商没有好好维修或者维修不够好,以至于这个问题一直存续。这种情况下,业主如果保存相应之前各种维修记录,还是可以向开发商去主张费用承担的问题。

  陈凤山:关于维修,有这么一样规定,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了维修,保修期应该是自动延续的。就南方的东莞的小区这个情况,这个业主采用的策略也是有问题的,他一直在和相关部门、开发商、物业公司在沟通,但是沟通的这个时间太长了。在维权的过程当中一定要给自己设定一个期限,无论是时间上的期限还是金额上的额度,要有一个心理底线,比如说沟通半年如果沟通不成就要起诉,否则沟通时间很长很长,到最后证据、现状,可能都随着时间延长出现了一些情况变化,不利于你主张权利的。就这个情况而言,如果他在相应的期限之内,又保存了证据的话,尽管去诉讼,可能比他现在还在纠结沟通的情况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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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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