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盗版书 天猫称其知假买假拒绝“假一赔四”

央广网   2016-07-13 08:59

  现在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一步步提升,值得欢心鼓舞,但就消费者本身而言,对自身消费维权的意识并不是太高,往往是证据不足,或是投诉无门,想找个鉴定检测部门更是找不到地址和途径,对于很大的商家或平台的霸王条款或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态度更是无能为力,所以我建议消费者多多提高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对消费凭证一定要做存留,我相信每一个消费者提高一点点维权意识,整个消费体系,商家风气都会有质的、正能量的提高。”

  在关停店铺,退回全款,支付了200元的鉴定费用后,天猫以申请人疑似出版社工作人员为由驳回赔偿诉求。天猫回复中提到的排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是否是有效条款?该不该履行“假一赔四”的承诺?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消费者证据充足也难获赔偿,天猫方面怀疑,消费者王先生可能是出版社工作人员,也就是他们认为王先生是属于知假买假索赔,所以他们驳回了他的赔偿诉求。两位,天猫给出的这个理由能否成为拒赔的理由?

  芦云:这里面总共有三个大的问题。首先一个问题就是消法的适用,目前消法的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而在食品药品领域,我们国家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在食品药品领域出现了质量问题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明知道有质量问题而购买来进行抗辩,法院是不支持的。也就是说,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和我们消法的规定中,没有明显的把“知假买假”与普通消费者作区别对待。第二个大的问题就是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赔偿的问题,消法的第55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是要退一赔三的,前提是欺诈的认定。第三个大的问题就是,因为是在平台上购买的,消法的44条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那么你就要履行承诺。比如天猫平台上表示,你在我这买到假货,你可以假一赔四、假一赔十,甚至在一些实体店也看到了假一赔百这样的承诺,都是相当于做出了高于法律的承诺。那么,有这样的承诺就要履行这样的承诺。所以我觉得,现在这个问题的关键,我们明确了法律适用、明确了欺诈、明确了平台的承诺,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就事件本身来讲,可能就需要去逐一核实,也就是说天猫现在给出的理由,到底有没有足够的证据去对于这个事件予以一个明确的判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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