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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爱车在首农酒店停车场被刮伤 经营方拒绝配合调查

2016-08-08 08:37 来源:央广网 0

  车辆在酒店等经营场所配备的停车场内被刮伤,车主发现后证据难找,索赔较难,媒体经常报道这类事件。出现这类问题是谁的过错,应该由谁来担责,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按理说,将车辆停靠在停车场之后,就已经与酒店成立了保管合同,酒店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如果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何道理如此简单明了,现实发生后,却成为一个维权难题,饱受争议的话题?车辆在酒店等经营场所配备的停车场内被刮伤,车主到底该向谁索赔?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针对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等经营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之后,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有哪些?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邱宝昌:消费者在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消费期间,如果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那么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之间有消费服务合同的关系。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同时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有这个义务,你要保障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从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来说,消费者要是在消费期间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经营者都应该承担责任。这种在酒店住宿,有的人可能会说你没交停车费,但实际上关于这个保管,消法规定了,只要在消费期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你都要承担责任。另外,车停在你同意的停放处,你就有保管的义务。现在表面上看没有付钱,但他是来消费的,有附随义务的。他在消费过程当中,你对他随身携带的或者出行所必须的车辆、工具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这种合同虽然名义上看是一种无偿的,没有提供保管费用,但实际上是建立在消费过程当中,给你一百块钱、二百块钱的住宿等消费过程当中,所以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不是单独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保管合同,它是一个消费的关系。

  经济之声:我们以前看到很多媒体经常会讨论这样的问题到底这个责任该谁来负,发生这种问题后,车主到底该向谁索赔?

  邵桐:对于消费者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都是法定的。对于这个经营者推卸的理由,我认为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他把消费者车辆受损归责于消费者开到他们停车场之前就发生了,那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首先他声明说他有录像,但是他又不出示录像,这种情况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如果你有录像可以证明消费者的车辆驶入你们保管区域之前就发生损坏了,那么你完全可以拿出录像来证明这一点,来说明消费者在进入场所之前车辆就损坏了。那么你又不拿出录像来证实这个问题,说白了就是让大家都会认为你是在掩盖一种事实。那么至于你在掩盖什么样的事实,只有在消费者或者相关部门查看调取录像以后才会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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