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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受理和初步审核办理流程一览

2016-02-01 15:19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0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受理和初步审核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办理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事项收费 台湾居民定居证10元/证
办理机关 泉州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公地址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泉秀路766号,景都大酒店旁)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22180147
监督部门电话 28281383

流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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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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