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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2016-01-31 15:02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0

事项名称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法定依据 《护照法》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裁量规则 《护照法》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泉州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出入境管理支队
联系电话 221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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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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