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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申办指南

2016-01-04 17:05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0

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类别 其他
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3号令,1992年5月1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五条: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第十六条: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理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3号)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全部删除
办理条件 台湾居民
数量限制 按需申请,一本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新证10个工作日,加签7个工作日,口岸签注符合条件当场签发。
申报材料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台湾居民申请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二)填写申请表;(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径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事项收费 台湾居民五年有效通行证250元/证;补办500元/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一次)50元/证;台湾居民一次有效签注20元/证;台湾居民一年含以内多次签注100元/证;台湾居民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100元/证;台湾居民口岸一次签注50元/证。
相关表格 登陆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往来台湾业务
办理机关 泉州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公地址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泉秀路766号,景都大酒店旁)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22180147
监督部门电话 22180111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流程图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doc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口岸专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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