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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办理指南

2016-01-04 16:25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0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类别 其他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符合办理条件的外国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外国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在旅馆住宿的,由旅馆办理住宿登记并出具住宿证明;在旅馆以外住宿的,向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证明;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将1张近期拍摄的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贴于申请表(照片应当符合要求);
4、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事项收费 根据计价格[2003]392号、公传发[2011]470号文件规定及《对等国家人民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人民币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自行到指定窗口缴费。
办理机关 泉州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公地址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泉秀路766号,景都大酒店旁)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22180147
监督部门电话 28281383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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