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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2016-01-31 15:04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0

事项名称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依据 1.《护照法》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裁量规则 1.《护照法》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泉州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出入境管理支队
联系电话 221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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