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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微商金融一体机”被忽悠 消费者有苦难言

2016-08-16 08:56 来源:央广网 0

  经济之声:换句话来说,其实微商是完全可以做到给我们发货的商品是有三包凭证的,是有购物的发票的,或者说是收据的是吗?如果他不做到这些就有可能是有问题的?

  郑传锴:应该做到,但是目前讲微商有可能确实做不到,但是它做不到并不代表合法,做不到应该说它是违法的。

  经济之声:微信其实是腾讯开发的非常之火爆的社交平台,如果说我们在微商交易当中出现了问题,可以请腾讯方面来先行的赔付吗?

  赵占领:要区分具体是哪种渠道的微商,如果是前两种,属于消法意义上所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就有相应的责任,一是要审核卖家身份和资质,第二个就是如果做出更有利的承诺应当兑现,第三个就是如果发现或者如果对于卖家的销售行为是实行实名制的,它要承担一个连带责任。这三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前提是要构成属于是网络交易平台。但是我们看第三种模式,这种微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律意义上的网络交易平台,因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交易平台不仅提供一个网络的技术服务,而且它要包括事先对卖家的身份进行审核,中间下单,还有提供结算,甚至还提供一些售后服务,同时也包括自身建立一些交易规则、投诉规则,对于买卖双方的纠纷进行相应的处理等等。通过这些才能判断出微信或者腾讯是否是有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对这三种只是普通的商家在朋友圈发信息,实际上不具备这些特点,很难是把腾讯视为网络交易平台按照消法去追究责任。

  经济之声:微商的发展,一方面我们确实是看到它所显现出来的蓬勃的生机,另外事情总是一个双刃剑,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我们看到的也是他过于野蛮的生长的状态,像这样的一个处在如此两极这样的一个生长环境当中的微商,有关部门是不是有相关的法律来给予规范或者说作为后续的补充的条款,能不能够迅速的补上这个漏洞,使我们的微商的消费者能够有法可依。

  赵占领:前两种形式的微商的来讲,实际上政府部门是有明确的依据性监管的,但是实际上也有相应的监管的办法,包括平台方也有相应的一个管理部门,但是对于第三种一般情况下,这也有相应的法律,比如说这个微商通过朋友圈卖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这个质检部门、主管部门实际上是可以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甚至它还有可能构成一些刑事犯罪等。只是说对于这种形式的微商可能在监管起来遇到一些问题,朋友圈它是一个半封闭的平台,如果说你没有加他好友,实际上事先是无法及时的发现他所销售的商品的信息,更多的是靠其他的消费者把他的产品受骗之后投诉,更多的是一种事中、事后救济的方式,但是很难通过事前防范的方法,这方面也是需要监管部门去考虑的,也要去完善监管措施,怎样通过技术的手段及时的发现,在微商中所存在的不法的行为。

  郑传锴:实际上第三种交易模式的话,我们简单的来说就是一种黑市,但是黑市交易并不等于它不能够规范,因为我们知道30年前北京市的潘家园的市场实际上也是一个夜间的黑市交易,但是由于它发展非常迅猛确实能够创造很大的经济价值,慢慢的成立了一个市场,也可以把它规范起来。我个人认为微商其实也是这样的一个性质,如果是微商发展到一个阶段,一个必然的阶段的话,它能够继续的创造更多的消费的价值,个人认为可能会被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去,单独对交易模式进行评判或者规范,个人持这种观点,是否能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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