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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买地下储藏室 被要求按商业用电收费

2016-08-10 08:31 来源:央广网 0

  经济之声:在采访中我们注意到,这位业主买的只是地下储藏室的使用权,那他的产权在哪里?如果我只有使用权的话,我对地下储藏室的除湿问题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邵桐:建筑物在规划之初,这个房屋的性质就已经定了,是民用的还是商业服务所用的。从采访中了解的情况,它是按照小区内的附属设施来进行规划的。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对于这种小区的附属设施,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进行产权转让的,因此这种有偿转让其实说白了是一种变相的租赁,也就是物业公司把自身没有产权处理权利的物品租给了这个业主使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所签的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租赁关系而不是一种买卖关系。

  经济之声:业主是不是可以把它退掉?

  邵桐:退掉需要当事人做决定,你在选择退的时候,是以什么理由要退,如果你认为没有办法像协议当中写的转让所有权,那有可能是按照主张合同无效来解除这份合同。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合同无效的话,双方互相返还,也就是说两万多块钱退还给您,房还交还给物业。这种情况下是否对业主自己的权利更有保障现在不太能确定,因为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如果他交回去,他自身的损失是不是能够得到完全的赔付也不好说。

  经济之声: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式是什么?

  邱宝昌:我认为最好是协商解决。怎么去协商?那就要分清责任、查明事实。首先明确储藏室的性质是什么?物业有没有权利出售或者转让。物业公司是个服务公司,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而不是凌驾在业主之上的管理者,在物业合同和物业条例的设计上,要更加的可操作、更加的公平,而不要倾向于某一方面。当然,业主的权利按照正常的行使,物业公司的权利也应该要得到保障。关于电价的问题,这一块怎么查,我认为物价部门和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不要去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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