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地下储藏室 被要求按商业用电收费
邱宝昌:实际上电费有几种,包括商业用电、民用电、工业用电,有不同的费用、价格。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和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供电合同严格说是最终用户和供电部门去签订的。但实际上在一个小区里面,一方面是电力企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一方面业主向物业公司去交,所以这里面就有个不透明的问题。到底企业给物业公司一度电多少钱,然后他把电卖给业主是多少钱,肯定就形成了一个背靠背的关系,就容易产生纠纷,也有可能产生一些企业寻租的问题。所以,要说这个0.9元的电费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第一看它是不是民用的,第二看它违反不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原来有些人就抱怨,所有合同消费者都可以去有选择,比如买房子、买车,我可以买可以不买,但是一旦房子确定了,物业公司不是你选择的,物业费不是你确定的,业主在这块是非常被动的,签订一个物业合同,是0.9一度还是0.8一度还是0.7一度,业主没有选择的权利。对这块来讲,就是我们物业制度设计上,可能应该更加的要考虑到广大老百姓的利益。
经济之声:如果我们的业主看到物业条款里面比如每度电0.9元不合理,应该怎么来做选择?到底签还是不签,如果不签又会怎么样?
邵桐:合同的签与不签,看起来是一个自主的选择的问题,但是如果说业主已经通过承租或者受让取得了地下室的使用权,那么你房屋有了,电就不可能不使。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个电费的选择问题上,对业主来说已经丧失了选择权,也就是说物业要求你交多少,业主交多少,而且他不告诉你他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如何计算的,这都可以不告诉你。在业主没有选择权的情况下,他只能按照物业的标准来签这个合同。
经济之声:回到今天这个案例,这个储藏室一会儿漏水、一会儿进水,再加上潮湿等等,物业有没有义务来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前面出现了漏水等情况,物业都是让业主和其他业主来协商解决,说跟物业没有任何关系。出现这些状况,到底跟物业有没有关系?
邱宝昌:有关系,因为你把这个地下室作为一个储藏室出让给业主,就得是业主能够用来储藏的。如果储藏室不符合相关的规定或者要求,比如因为潮湿、通风等很多原因而不具备储藏条件,那么就是你的租赁物或者出租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也就是说,如果你出让的时候必须要满足储藏的条件,否则合同当中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认为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或者开发企业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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