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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网要求消费者签署“擅自修改排水”声明 引发质疑

2016-08-04 10:25 来源:央广网 0

  经济之声:案例中,有住网先是帮助鲁先生修理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但是后来要求鲁先生签署那份私自改造排水的协议。消费者当然是不可能去签的。我们该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潘圆: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关键的细节,因为所有的上下水,物业公司都会跟你说尽量不要改动,但是因为有些业主出于特殊的需要,或者在装修方面有其他要求,会有改动的需求。一旦上下水改动了以后,是极容易出现问题的,这就涉及到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现在就开始扯皮。现在双方在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出了问题以后你为了规避可能会引来的后续的责任承担,你让业主来签这个声明,业主当然是不肯签的。而且我认为这也是对的,因为这是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不能说我为了让你帮我修,我就承诺这一点。

  胡钢:关于装修,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有一条,就是针对装修还有电视等大宗、耐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出现产品或者服务瑕疵,举证责任在于经营者,可能现在双方的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这个问题,首先有合同按照合同办,如果没有合同,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或者交易习惯来办。在此情况下,我只能说我自己的一种体验。家庭房屋装修中,下水是非常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环节,要做的非常仔细,不然后患无穷。我个人觉得,下水这个事,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也应该是装修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相关经营者的重要的责任。

  经济之声:在另一个案例中,周先生购买了壁纸,但是因为票据丢失所以无法收货,当票据找到的时候,质保期又过去了,所以现在既不能收货也不能退款。这个时候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遇到票据丢失的情况,消费者应该怎样证明自己的购买行为?

  胡钢:票据或者服务单据只是证明消费者产生相关消费行为的一个初步证据,如果消费者有其他证据,包括人证、物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据的话,证明相关的消费行为,并且实质支付了相关的价款,那么这种消费行为在法律上依然是成立的,因此双方依然应当承担相关的合同义务。比如消费者买了一个东西,如果他约定在某时间内取货,他可能一段时间以后找到了单据,然后去向经营者要求取货,实质上他最多是延迟了他取货的时间,对经营者并不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那么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应当交付相关的商品。如果相关的商品已经下线了,无法找到完全同规格的商品,也应当提供类似款式、类似规格、类似价款的相关商品进行交付。这样才是一个善意的、友好的,对于消费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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