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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安市工业强市经济指标考评方案正式下发(附方案内容)

2016-06-27 09:40 来源:南安商报 0

  (四)税收上档次企业(8分)

  1.税收入库上档次的企业(纳税超200万元)包括非工业企业,按独立核算单位计算。入库额不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费金及稽查查补数。

  2.保持上一年度基数者得指标分;基数减少者每家扣2分,指标分扣完为止。加分方面:按同等档次比较计算,每增加1家纳税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30分、50分(不重复计算);各档次每减少1家均按2分/家的标准倒扣。

  3.税收上档次企业的纳税额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确认。

  (五)工业企业(4分)

  1.保持上一年度企业基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得指标分,每减少1家,指标分扣1分,扣完为止。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新办企业,并按注册资金相应档次加分:

  (1)税收入库5000万元以上的乡镇,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加1分、3分、5分、7分、10分;

  (2)税收入库5000万元—1000万元的乡镇,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加1分、3分、5分、7分、10分。

  (3)税收入库1000万元以下的乡镇,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5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加1分、3分、5分、7分、10分、20分。

以上(1)、(2)、(3)条新注册企业变更登记及飞地工业企业除外。

  (4)企业增资扩营500万元以上,每家加1分。

  (5)凡经济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当年改变为工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且产值当年上规模的,可视为新办企业,每家加2分。

  3.对飞地工业企业引进方实行加分,具体参照上述(1)、(2)、(3)条相应税收入库情况及注册资金档次加分。

  4.新办企业、增资扩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改变为法人工业企业由市市监局确认;个体工商户改变为法人工业企业产值是否上规模由市统计局确认。

  5、飞地工业企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由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飞地招商”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6〕128号)认定。

  (六)招商引资(9分)

  1.市域外内资4分(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以工商注册登记地进行确认);合同利用外资3分;实际到资2分。

  2.市域外内资外来注册资金额、合同利用外资和外商实际到资额超额完成下达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指标分的1.2倍。

  3.对省“三维”对接项目实行加分:

  (1)由所在乡镇上报并列入省“三维”系统跟踪的项目,每个项目根据投资额分6个等级加分如下:

单个项目

投资额

1亿元以下

1亿元(含)—5亿元

5亿元(含)—10亿元

10亿元(含)—20亿元

20亿元(含)—50亿元

50亿元(含)以上

单个项目

加分

0.5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2)项目当年度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开工的,每个项目加2分。

  (3)根据项目上报的实际投资额(系统数据)进行加分,每1000万元加0.1分。

  (4)项目进度必须按时如实上报,迟报的每次扣0.5分。

  (5)位于产业基地,且分属不同乡镇的项目,由基地商相关乡镇,并由基地提出计分分成比例。

  4.有关指标未下达任务的,最高得分不超过指标分,招商引资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5.市域外内资外来注册资金额由市经信局、市监局共同确认;省“三维”对接央企、民企、外企项目分别由市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确认;合同利用外资额、外商实际到资额由市商务局确认。

  (七)固定资产投资(8分)

  1.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完成市下达任务的90%以上(含90%)或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其中在季度考评中第二、第三季度必须分别累计完成年度计划的43%、70%以上方可按计分公式计分。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实行加分,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每投资500万元加0.1分。飞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视为引进方完成数,每投资500万元加0.2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逐月按进度及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迟报、拒报。凡迟报、拒报的每家次扣0.5分。

  4.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统计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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