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原文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将正式实施。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低贷款额度也对外公布,确定为20万元,同样从明年元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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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原文: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规范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授权管理,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三)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六)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八条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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