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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原文

2013-11-05 16:29 来源:闽南网综合 0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市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及造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本市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九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实施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参照《厦门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1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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