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民告官”典型案例通报 政府违约败诉也赔钱

台海网   2016-09-30 08:58

­  这一案件,经过法院组织协调,最终原告主动撤诉。

­  法官点评:案件开庭后,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协调,最终被告石狮市人民政府明确表示“不再实施灵秀路改造工程项目”,解除对灵秀路的围挡。

­  因此,21名原告不仅撤回本案对石狮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同时撤回了该案引发的另外两案(诉发改委和经建局修路决定)的起诉。本案通过行政协调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人和事了。

­  进口货品被禁,企业告海关

­  厦门海关在对申报进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一家进出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玻璃粉碎料”的货品,实际为“废碎玻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有厦门和深圳两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予以认定,遂向该进出口公司作出《责令退运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  随后,该进出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  这起行政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该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本案中,原告进出口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进口商,其申报进口的货物经对“固体废物”属性有检验职责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认定为“废碎玻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厦门海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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