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龙遭迅雷告侵权 福建省高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2013-12-11 16:32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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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为何二审作出不同判决
在两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都相同的情况下,为何二审法院就网龙公司是否侵权作出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定呢?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解释说,首先,乐视网作为一家在证券市场A股上市的公司,其经营行为在同行业中应该是相对规范的。网龙公司授权博瑞公司与乐视网开展合作业务,乐视网在协议中也保证其视频内容得到合法的授权。网龙公司将乐视网的视频资源设置链接,发布乐视网的视频资源产品,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乐视网得到合法授权,应当认定网龙公司已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
网龙公司对链接乐视网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并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事实上,针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要求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被链接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查,客观上也难以实现。
再者,当网络用户在网龙公司的搜索框中输入影片名称进行搜索时,页面提示中也明确告知网络用户,其链接信息资源来源于乐视网,如存在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这表明网龙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其对可能造成的过失侵权也采取了预备措施。
最后,本案不存在网龙公司在提供链接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等方式进行推荐的行为。
因此,应当认定网龙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设链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可见,网龙公司提供链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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