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案情内容与裁判结果
案例4
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
——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一)基本案情
春和大药房由朱网奇经营。2009年3至8月间,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鉴此,吴海林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网奇加倍赔偿其6160元。朱网奇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海林的诉讼请求。吴海林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购买的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均由苗仁堂公司生产。鉴于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本案中吴海林要求春和大药房业主朱网奇增加给付其购买产品价款3080元的一倍赔偿共计61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朱网奇赔偿吴海林6160元。
案例5
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8日下午,汪毓兰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开办的家乐福光谷店购物,见促销员推荐西麦麦片“买五赠一”活动,遂购20袋,并在促销员协助下,将24袋麦片装入购物袋。结账时,汪毓兰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而发生争执。店内的保安将原告汪毓兰及选购的物品带至该店风险预防办公室。汪毓兰辩解4袋麦片系赠品,无需付款。保安在店内两名工作人员陈述麦片没有做赠送活动后,对汪毓兰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汪毓兰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体内容即签名。此后,促销员将“非卖品”标签贴在4袋麦片上,带汪毓兰结了账。
同月19日,汪毓兰与丈夫一起到家乐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签名的表格,看见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毓兰签字及所购物品的照片作为“窃嫌截图”附后。汪毓兰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绝。20日上午,汪毓兰在丈夫、长江商报记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乐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上签了名。该表格中将其选购的全部物品列为“遗失商品”,处理流程一栏注明“教育释放”。汪毓兰提出表格中除签名是其书写外,其他内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写、加盖,要求汉福公司书面道歉。因该公司没有当场回复,汪毓兰下跪要求还其清白。汉福公司遂将《每日抓窃记录》交给汪毓兰。事发后因调解不成,汪毓兰遂以汉福公司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并损害其名誉为由,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或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汉福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汉福公司最终认可4袋麦片为赠品,却在汪毓兰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签名的表格中认定其为秘密实施的偷窃行为,将其列入“窃嫌姓名”名单,注明“教育释放”,并将表格置于进入办公地点任何人可以随手翻看的地方。汉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汪毓兰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对汪毓兰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汪毓兰的名誉。对汪毓兰要求汉福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判决汉福公司向汪毓兰书面赔礼道歉,在其经营的家乐福光谷店内张贴向汪毓兰的道歉信,并向汪毓兰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案例6
毕永振诉侯广周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
——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侯广周作为河南安阳“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糖尿病患者毕永振于2006年10月7日到侯广周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毕永振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2007年3月,毕永振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点,遂于2007年3月13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167.96元,其中个人支付2919.24元。2007年6月22日,毕永振在观看了《今日说法》栏目关于对“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利用虚假广告等相关报道后到当地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对被告经营的专卖店采取了暂扣有关资料和物品,责令专卖店退给消费者现款等行政措施。因调解不成,毕永振遂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侯广周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侯广周向包括毕永振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商品广告。其向毕永振提供的商品属于利用虚假广告销售的商品,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因此受到过工商部门查处。据此,侯广周应当按照毕永振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毕永振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2010年12月31日,受诉法院判决侯广周返还毕永振购物款2390元,给付毕永振加倍赔偿款2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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