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修订《广告法》新政策法规亮点解读
亮点四
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草案法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将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罚100万元。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将面临加重处罚。
【专家解读】
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加大了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但是,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建议实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有机协调,建立工商部门、工信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动监管合作机制。
亮点五
补充完善广告准则
【草案法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范。
【专家解读】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宋亚辉认为,修订草案对现行《广告法》广告准则一章作了大幅修改,增加了很多具体规则。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和行业的差异,修订草案在对以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的广告,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广告的广告准则作重点修改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以应对规范广告发展的需要。在立法技术上,这样的立法授权,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亮点六
明确电信运营商责任
【草案法条】
第四十六条对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进行的广告活动,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权要求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广告的主体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专家解读】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宋亚辉认为,修订草案对利用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行为作了规定。从技术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发布的骚扰信息或虚假广告实际上提供了技术支持,因而在明知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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