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修订《广告法》新政策法规亮点解读
从2月21日至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总计6章75条,重点锁定虚假广告治理问题。记者了解到,这是《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亮点颇多。
亮点一
广告定义更明确
【草案法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即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修订草案中对于“广告”的定义与原《广告法》中描述相比,更加简洁明确,意见稿拟规定《广告法》中的“广告”为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避免了对商业广告的循环定义。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宋亚辉认为,修订草案扩大了商业广告的含义,指向明确,并能够将竞价排名这类新型商业广告纳入其中。比如,竞价排名具有显著的商业目的,目前,不管是百度还是谷歌公司,它们为其客户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主要目的都是帮助客户进行商业推广。虽然这些竞价排名服务没有命名为“关键词广告”,但在实践中,参与竞价排名的网络关键词链接基本都指向特定的产品、服务或品牌,因而属于商业广告。不过,此次修订中所列举的产品、服务仍不够周延,若能增加“品牌”则更为完善。
亮点二
广告代言负连带责任
【草案法条】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四十条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且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依法应当提供证明文件的,广告荐证者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六十条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读】
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所设定的。而修订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因此,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违法收益大幅下降,何去何从,自有判断。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宋亚辉认为,修订草案将广告荐证者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是众望所归。广告荐证者的范围要比我们通常说的“广告代言人”的范围要窄,它具体包括商业广告中的“推荐者”和“证明者”。之所以将这两类人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这两类人在商业广告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们有自己意思的表达,并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信赖,若进行虚假代言,则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解。根据民法的信赖原理,这两类人应当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亮点三
发送广告须经同意
【草案法条】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专家解读】
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中明显的进步是明确了禁发广告的“红线”,是否接受广告都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事先同意”与“明示拒绝”都是消费者的选择权。但是,消费者接到了垃圾广告应该向谁举报、如何处罚还应进一步明确。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筛选责任。
宋亚辉认为,未经同意向他人网络空间发送广告的行为,如今已愈演愈烈,其中还涉及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并将引发一系列其它负面影响。修订草案在该问题上表明立场,非常及时。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对此类问题的规制是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多部门的协调运作才能够有效规制日益严重的垃圾信息问题。
》》更多新政策法规亮点解读请翻页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