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15 全国各省工商局局长及消委会会长、秘书长发表愿景
江苏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协会长孙连才:
江苏工商将针对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理论研究,创新商品服务监督和投诉处理的新方法,大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督机制建设,以多种形式推动消费者诉求及时、妥善、高效解决,努力开创消费维权新局面。
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江
苏省消协将突出新《消法》的宣传贯彻,帮助消费者树立安全为先、理性为本、文明为责的科学消费观;继续开展诚信承诺联盟建设,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自律;针对投诉处理和消费调查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主动谋划或积极参与消费市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浙江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保委主任吴国升:
浙江工商将以新《消法》实施为契机,努力在消费教育引导上有新深化,消费监督上有新作为,消费救助效能上有新提升,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上有新成效,为广大消费者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浙江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赵卫红:
浙江省消保委将深入开展新《消法》宣传普及工作,大力推进消费教育的普及和深入,切实增强依法监督商品和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认真抓好消费救助的效能提升工作,充分调动消费维权的社会化力量,切实加强消保委队伍自身建设,推动消保委工作和消费维权事业更上一层楼。
安徽
安徽省工商局局长、省消协会长金启建:
安徽工商将坚持与时俱进,变中求进,不断创新,奋发有为,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基本职责,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安徽省消协秘书长张纯:
安徽省消协将以学习宣传贯彻新《消法》为主线,提高责任感、使命感,为营造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新环境而不懈努力。
福建
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叶木凯:
福建工商将以社会关注热点、群众投诉焦点、民生保障重点为导向,健全消费维权机制,依法履行新《消法》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能,继续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强化消费维权监管执法和消费警示教育,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林江敏:
福建省消委会将进一步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继续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新《消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西
江西省工商局局长邝小平:
江西工商将以贯彻新《消法》为契机,针对新型消费领域、消费方式的特点和消费者诉求集中的问题,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整顿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完善维权机制,升级维权体系,着力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创新消费宣传与教育引导,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江西省消协秘书长辜志明:江西省消协将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仔细分析新型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的变化规律,加大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各专业委员会、律师团、志愿者队伍、监督员队伍等,拓展维权深度,延伸维权触角,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
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协会长蔡福安:
山东工商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把握机遇、不辱使命,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切实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切实做好各项消费维权工作,为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努力、新贡献。
山东省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贠汝太:
山东省消协将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努力做到有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情我们要去做,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我们要去管,有扰消费者的投诉纠纷我们要去解,切实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尽好职责,不辱使命。
河南
河南省工商局局长周春艳:
河南工商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新《消法》,带领消费者用好新《消法》为主题,创新消费教育形式和内容,在进一步服务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上狠下功夫,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全面提升消费维权能力,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河南省消协秘书长王伟:
河南省消协将认真开展组织建设、社会监督、事后救助、消费教育、宣传引导、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把消费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全社会普及开来;在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上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切实解决好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湖北
湖北省工商局局长刘源超:
湖北工商要以湖北省提出的“扩大城乡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消费维权机制”为目标,突出提升“放心消费保护行动”,不断深化消费维权效能,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乘势而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积极的贡献。
湖北省消委会秘书长王永能:
湖北省消委会将以百万消费者评诚信活动为抓手,加大诚信建设力度;组建家用汽车消费纠纷争议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义务和解员队伍建设;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反映维权动态、社会监督、民生提示等信息,切实提升消委会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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