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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精装房标准说变就变 消费者质疑其偷换合同

2016-08-23 09:15 来源:央广网 0

  到底精装修房的交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按照样板房的交房标准,还是按照合同上标明的交房标准?如果合同上标明的交房标准很模糊,没有标明相应的品牌,是否意味着开发商可以任意的选择装修材料呢?业主又该依据什么的标准进行验收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点评:

  包华:尤其是在精装修房屋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精装修标准产生歧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之间经常会有矛盾发生。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情况非常典型,就是开发建设单位先开始承诺的装修所用的材质和品牌,到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化,而这个变化引起了购房人的不满。另外就是合同签署的方法问题,因为我们知道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从正文到附件是非常厚的一本,而且可能不只要签一份,要签多份。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签字的数量是非常多的,如果中间某一页没有提示业主签字,业主可能就没有签,而这一页就有可能事后发生一些争议,比如说一些更换导致双方履约不畅。

  赵占领:如果是这种精装修的房屋,作为一般的消费者肯定会非常在意,也会事前跟销售员问清楚,到底使用哪些品牌、哪些材质去装修。如果有样板房的话,一般情况下也会做相应的展示。至于说他是否约定实际交付的情况,是以样板房为准,还是说以合同约定为准,这个地方可能有些消费者不一定注意到。今天这个案例里,相应的证据显示说,这里边还是以样板房作为交付的标准,所以在这一块,作为普通消费者是很在意的,甚至会看一下他具体约定的品牌材质之类的。

  经济之声:如果精装修的房屋是按照样板房的标准,那以消费者的感受,肯定会把样板房里面所使用的品牌都作为未来收到房屋的标准要求。这是否是顺理成章、合理合法的?

  包华:我认为,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样板间的标准,按照样板间的标准执行,而样板间中对于设施设备、材质、规格型号等部分都已经很明确的告知购房人了,那这就应该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应该严格执行。但如果说在合同中对于样板间的装修标准言不详,比如说上面写好了说装上去的是“科勒”的,但是在合同中给你写明的是“进口品牌”,那这个差异就会比较大,因为我们知道精装修的品牌、材质、规格、型号的价差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直接会影响到后期装修的观感,以及购房人对于这个合同执行的信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以装修好能够看到的样板间作为前提,一定要在合同中备注好样板间的规格、使用的品牌等情况。另外,如果是样板间,可能有不同类型的样板间,有一些样板间就是单独搭出来的一个临时建筑,这样的样板间后期可能是会被拆除的。我们常见的样板房大概分这么几种,第一种就是在实际的房屋建设之中进行建设的。比如他在一层的101进行装修,做成样板房,而出售的可能是201、301。第二种情况是这个房屋就是一个临时建筑,它就是作为样板间来展示使用的,那么这个临时建筑一旦到了使用期限就会拆除掉了。第三种情况,虽然这个房屋不会拆除,但是这个房屋本身是配套的规划,它可能还有其他的用途。这个房屋虽然不会被拆除,但是样板间可能就不存在了。后两种都是消费者很难举证的情况,所以如果确确实实合同中约定装修标准跟样板间是一致的,那么需要您首先明确样板间之内的物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都在合同中写明。其次在您看样板间的时候,对于您最关注的设施设备,比如水龙头、户门等,要做一些拍照留存,这样对于您个人今后再去主张样板间应该是什么样,我们的合同应该如何履行,可能会更好一些。

  经济之声:案例中,曲靖碧桂园的客户专员说,在采购装修材料的时候,不会提前告知业主,这是否合理?如果在这个前提下出现了业主不满意的问题,应该怎么办?

  包华:如果说我们现在合同中已经签署确认过的相应的品牌,那么开发建设单位就应该按照承诺给购房人或者消费者进行采购。如果确实存在一些品牌方面的调整,比如说原来我认定某一个品牌、某一个型号、某一个材质的产品,现在我采购不到了,那我进行相应的同品类的更换,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如果只是强调说我更换不用跟你打招呼,而不去说我为什么去更换,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如果出现了业主不满意的情况,首先我们要判断一下,当时所承诺的品牌、型号、材质跟现在提供的品牌、型号、材质这两者之间到底有没有本质的差别,如果没有特别本质性的差别而且也不影响消费者使用功能的需求,那还可以接受。但如果说功能本身能够满足,但市场层面的价差十分巨大,这种情况之下开发建设单位就需要就装修本身的价差给消费者一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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