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引争议 法院判京东退还消费者货款并赔偿
京东公司答辩称,魏先生确实向客服提出过退货申请,但因为涉及到商品的质量问题,需要厂家出具鉴定意见以后才能进行退货。而且后经厂家检测,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京东公司认为电视机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且后续沟通过程中,京东公司也曾向魏先生表示可以进行退货,只是需要魏先生承担运费,但因魏先生不同意而作罢。另外,魏先生在起诉中认为京东商城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进行三倍赔偿,这项诉讼请求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京东公司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1、买卖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2、京东公司是否承担三倍赔偿的问题。
1、关于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院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作为买方,既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京东公司须接受退货,如果说明理由,而且涉及质量异议,更应该接受退货。至于京东公司主张已经开包使用,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其理由并不成立。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了开包会使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如食品)外,大多数商品开包调试并不影响其质量,况且如果不开包调试、检查,消费者无法知道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认为,京东公司在魏先生收货后七日内未接受其提出的退货要求,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京东商城在出售涉案商品时,写明该商品“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说明双方已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京东公司的行为亦违反了该项承诺。因此,法院认为魏先生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京东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自行至魏先生处将商品取回,并退还其货款2088元,魏先生应保证商品的完好,退货产生的运费应由京东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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