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被爆虚构募投项目 公司采购负债情况存疑
采购中“空手套白狼”?
《证券市场红周刊》报道,盘龙药业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200.10万元、2610.81万元、2762.8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则分别为35.76%、42.14%、34.81%。由此推算,公司在以上年度采购总额分别为6152.40万元、6195.56万元、7937.06万元,采购总额出现逐年攀升。那么,上述采购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呢?
图片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以2014年为例,盘龙药业2014年的采购总额理论上为6195.56万元,考虑到采购中,除了支出采购金额外,还应支付17%的增值税,因此,整体核算下来,2014年采购总额与增值税合计金额应为7248.81万元。在盘龙药业的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其采购支出情况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2014年的金额为5730.01万元,其中虽然包含了预付账款增加项,但因金额太小可忽略不计。从采购和支出之间的对应关系看,2014年其采购总额与增值税合计项要比实际采购的现金支出多出了1500多万元,理论上,这部分多出来的采购应该形成相应的负债,即公司当年应付账款有相应金额的增加才对(该公司不存在应付票据),可实际情况却是,盘龙药业2014年应付账款仅增加了几十万元,也就是说,仍有1400多万的采购既没有形成相应的现金支出,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负债(这部分差额甚至占到当年采购总额的四分之一)。那么,出现如此巨大差额的原因是什么呢?难道公司有“空手套白狼”的本领?
与2014年类似,盘龙药业2015年采购与支出也有不匹配的情况。2015年,公司采购总额为7937.06万元,考虑增值税因素的影响,当年采购总额和增值税合计金额约为9286.36万元,而招股书披露的2015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却仅有6117.83万元,这其中还包含当年新增的68万左右预付款项。核算下来,两项数据之间出现了3200多万的差额。从理论上讲,这部分金额应该与当年形成的应付账款新增金额相差不大才对,可实际情况却是,应付账款仅新增了1268.77万元。这意味着仍有超过1900万元的采购即没有相应的现金支出,也没有形成相应负债。
对于上述情况,很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导致:一是虚增采购总额。对于一家拟IPO公司而言,虚增采购总额意味着成本的增加,这对企业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二是虚减应付账款金额。负债的虚减会使得企业资产得以虚增,让企业看起来更加“健壮”;第三种则是增值税缴纳的问题。
盘龙药业的原材料来源有一部分来自于药农,考虑到药农本身的特殊性,该部分采购有可能没有缴纳增值税。但问题在于,即使盘龙药业所有的采购都没有缴纳增值税,而按照前述方法核算下来,其采购总额仍然会超过采购支出与相应负债数百万元。综合来看,无论是那一种情况的出现,都说明盘龙药业招股书所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是存在一定疑点的。
未披露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3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树市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5月23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年9月18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盘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邵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4年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盘龙公司与被告邵阳药业签订药品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药品盘龙七片,大部分货款被告已支付,但尚欠货款165973.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邵阳药业支付货款165973.80元及利息2489.61元并赔偿违约金1659.7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药品货款165973.80元及违约金1659.74元;二、驳回原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8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盘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原告盘龙公司诉称,2012年至2013年,原告盘龙公司与被告康美康公司签订药品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药品盘龙七片,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欠货款372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康美康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7210元及利息3534.95元并赔偿违约金1116.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药品货款37210元及违约金744.20元;二、驳回原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经济网记者招股书发现,公司未披露以上买卖合同纠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