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粮油原总经理韦振英举报继任刘礼宁侵吞国资遭起诉
“那是我们在优购超市做的最后一笔进口业务。”据小李回忆,2010年9月,优购超市汇款76723.2澳元(当时约合人民币50万元)到澳洲Honwin公司代购美森葡萄汁,经手的有六七人之多,他和那名女员工都在经办手续上签过字,付完货款没多久,二人辞职,随钟群到新梦工作,此后情况就不清楚了。
“被带到南湖公安分局后,办案人员一再哄骗、吓唬,说只要按照他们的意思在笔录上签字就可回家,虽然笔录与事实不符,我也签了。”小李说,即便签了字,办案人员也没有兑现“3天放回家”的承诺。
新梦工会职工代表梁山(化名)告诉记者,得知员工被抓,他们很着急,便把这笔业务从汇款到收货的路径都做了调查取证,证实澳洲代购公司已将款转到了澳洲美森酒厂,酒厂不但发货且优购超市已经收货。
2012年5月16日,梁山把相关证据材料交给了南湖分局办案人员。然而,就在同一天,南湖分局向优购超市发函,通报案件进度:“贵公司向我局举报李某、彭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已对二人刑事拘留……经进一步侦查,查实优购超市原总经理钟群涉嫌该起职务侵占案,有重大犯罪嫌疑,我局已于5月16日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我们交给公安机关的无罪证据,办案人员不要说核查了,恐怕连看都没看完,就作出有罪推定并用‘查实’字眼。”梁山认为,南湖分局一边急于向举报人通报案情,一边对嫌疑人无罪证据材料置之不理,明显是屁股坐歪了。
“从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多了,尽管我们多次请求南湖分局对我们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并回复,但至今没有回复。据了解,无论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办案人员均未向业务相关单位核实情况。”
“这个案子被办案人员带走了,不在我们局。”南湖分局办公室钟主任告诉记者。
据有关人员反映,2012年5月底,南湖分局局长寻湘涛调任同属南宁的兴宁分局任局长,调查时不但带走了这个案子,两名办案人员也随其调到兴宁分局,从而出现了兴宁分局办案、南湖分局盖章的独特现象。“小李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就是从兴宁分局领取,上面却盖着南湖分局印章”。梁山介绍道。
“不可能吧?案子怎么会随着人走?”2014年5月16日,记者到兴宁分局采访,负责接待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脸狐疑,他表示采访需通过南宁市公安局宣传处。
记者了解到,针对“职务侵占案”,青秀区检察院曾于2014年3月向南湖公安分局发出通知书,要求其撤案,南湖分局未予理会,4月份,青秀区检察院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南湖分局依然没有执行。
5月16日下午,在远离市区的南宁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内,记者见到宣传处新闻科长张军。张军经过数次请示后,告诉记者:“我们领导说了,这个案子由自治区政法委宣传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你们可到那里采访,宣传处有不清楚的再调我们(去解释)。”
两天后,记者又来到自治区政法委,宣传处陈处长称,他从来没有接到过这方面的授权和通知。
本是一桩普通的涉嫌职务侵占案,为什么分局长“抱着不放”?
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张燕生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安机关明知存在无罪证据而不调取、不核实,就是一种渎职行为,检察机关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可启动立案程序,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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