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大多不会用三角警示标志 易导致“二次事故”发生
■两车主路中间协商事故处理,又一车撞上来,“二次事故”敲响警钟
■记者调查发现,受访司机大多不知道如何使用三角警示标志
两名驾驶员正在协商怎么处理事故,结果还没等交警赶到,又一辆车撞上来,导致其中一名驾驶员左腿多处骨折,达到8级伤残。这名受伤的驾驶员把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结此案。“没有设警示标志”成为争议焦点。
2013年11月27日18点40分左右,晓光(化名)开着小型越野车在仙岳路快速路下湖社路段被阿彬(化名)开的小车追尾。两辆车赶紧停下,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两人下车查看情况。虽然车辆有损伤,但晓光和阿彬没有受伤。车辆停在中间车道,两人站在两车之间协商如何处理,并报警。
在18点50分左右,陈玲(化名)开着小轿车,没有注意前方情况,一头撞了上去,不仅晓光和阿彬的车被撞了,晓光还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晓光花费12万多元治疗费,陈玲为他支付了其中的5万多元。但是,晓光拿出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判定第二次事故陈玲应当负全责,因此晓光认为陈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做出赔偿。阿彬虽然没有责任,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两家保险公司表示愿意由法院依法认定赔偿责任,但陈玲对事故的责任提出了辩驳,她以交警的事故记载为依据说:“晓光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没有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陈玲认为这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双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但是湖里区法院没有采纳陈玲的抗辩,法院审理认为,两次事故发生时间相近,晓光在事故发生后查看现场、报警需要时间,且已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措施,陈玲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和谨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法院认定事故给晓光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晓光的诉求,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20万元和1.2万元(前者为陈玲投保的保险公司,后者为阿彬投保的保险公司),陈玲扣除其已经垫付的医疗费还须赔偿19.9万元。
不过法官提醒,如果两次事故相距时间较长,判决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晓光将会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允许的时间内,不设警示标志是一种过失。
【网上调查】
知道但做不到
记者通过“厦门晚报微服务”公众账号发起微调查,大约87%的人表示知道在事故发生后应如何设置警示标志。记者询问了几名回答“不知道”的驾驶员,主要是不懂得设置的距离。
虽然“知道”的人比例很高,但只有不到六成的人(57%)称总是会设置警示标志,12%的人“从不这么做”,其中包括10年以上驾龄的老司机。
【路面调查】
均没设过警示标志
记者随机在路面询问了5名司机。记者提问了三个问题:你知道三角警示标志放在哪里吗?怎么把标志取出来?取出来后该怎么支好放置?
陈小姐听了第一个问题后反问:“车上有警示标志吗?”陈小姐说去年初刚拿到驾照的,“知道出了事故要设置三角警示标志,但没遇上,还真的不知道该怎么用。”
另外四人都告诉记者,知道三角警示标志放在车辆的后备箱,但从没真正用过。卓先生平时都开车上下班,问他:“取出来后该怎么支好放置?”卓先生脱口而出:“当然用手啊!”
一名驾驶经验丰富的司机说,目前国内在售的大部分车型都把三角警示牌放在后备箱盖内侧、后备箱遮板下或者直接放在后备箱里。三角警示牌拼起来也挺简单,把三角形的两“腰”连起来,然后展开支架。设立时要双手拿着警示牌,反光面向外,向来车方向走,让来车提前看到。
制图/邱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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