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中如何维权 随意被解雇怎么处理?
2014-04-28 08:40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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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冒名打工月余 童工左手废掉
纺织公司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需赔38万元
为了能进工厂打工,未成年的小张冒用他人名字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多月后他受伤,左手几乎废掉了。出事后,公司拒绝赔偿。然而,法院还是判决公司得赔偿38万余元。
2012年2月,小张在维修机台时被梳棉机器压伤,左手废了。同年12月,小张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决定不予受理。去年3月他向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仍未被受理。
无奈之下,去年3月25日,小张将纺织公司告到泉港区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张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5级,需终身穿戴义肢。
法院一审判决纺织公司应赔偿小张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99556元,并驳回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张与纺织公司均提起上诉。经计算,法院对部分赔偿项目做出调整,改判该公司必须赔偿小张387556元。
法官说法:
公司对招聘人员年龄 有审查义务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琼法官说,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第二条、第四条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招聘人员的年龄情况有审查义务,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如果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死亡、伤残,用人单位应向童工或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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