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商通报2013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2014-03-08 08:14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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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新消法”实施在即
泉州工商“画”说亮点
闽南网3月8日讯 网购后悔权、举证责任倒置、拒开发票违法……关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了解多少呢?
3月15日,“新消法”就将正式施行,它与现行版本相比,有哪些调整,有什么新亮点?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新消法”,泉州工商特别以系列漫画的方式开展“新消法”宣传,对“新消法”的亮点进行呈现、解读。从今天起,本网也将对此进行连载。
1安保义务重要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图片来自互联网)
2缺陷产品召回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图片来自互联网)
今年“3·15”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报社今起也开通维权热线!如果您在消费过程中曾遭遇消费陷阱,或因所谓行业潜规则遭遇了权益被侵害的事情,都可以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与您一起维权。(本网记者 李秋云 见习记者 洪燕茹 通讯员 苏晓晖 黄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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