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电动车未挂牌上路今起将被罚 解读《暂行规定》
2013-10-16 09:34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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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车”十项行车要求
“超标车”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超标车”临时号牌、行驶证。
2.已取得“超标车”临时牌证要规范悬挂前后两个车牌,并随身携带行驶证、身份证。
3.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超标车”。
4.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超标车”。
5.“超标车”驾乘人员应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靠路右边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驾驶“超标车”通过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没有交通信号的,应当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
7.“超标车”载物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8.“超标车”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
9.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0.“超标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超标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超标车”或发生交通事故,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驾驶未悬挂车牌(无牌或有牌未安装)“超标车”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罚款、核对相关车辆来历凭证后给予放行。
3.驾驶“超标车”未按规定安装号牌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罚款、核对相关手续、责令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给予放行。
4.对驾驶“超标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超载、未悬挂车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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