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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解读

2013-10-16 09:45 来源:东南早报 0

泉州市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焦点一: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规定

(一)市区内环路(坪山路-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城西路-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内(含)。

1.东湖街、东街、湖心街、打锡街、涂门街、新门街、泉秀街、刺桐路、江滨北路土地后至临漳门、城西路、城北路、少林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2.温陵路在辅道行驶,田安路、丰泽街、九一街、津淮街在人行道行驶。

3.其它道路靠路右边行驶。

(二)市区内环路(坪山路-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城西路-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外(不含),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靠路右边行驶。

焦点二:超标电动自行车十项行车要求

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行驶证。

2.已取得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要规范悬挂前后两个车牌,并随身携带行驶证、身份证。

3.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

4.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

5.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靠路右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没有交通信号的,应当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

7.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物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8.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

9.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0.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焦点三: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相关处罚规定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发生交通事故,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驾驶未悬挂车牌(无牌或有牌未安装)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罚款,核对相关车辆来历凭证后给予放行。

3.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安装号牌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罚款,核对相关手续,责令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给予放行。

4.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超载、未悬挂车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焦点四:如何进一步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

10月16日起,鲤城、丰泽、洛江、开发区公安机关将对泉州市区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遵守十项行车要求的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和查处纠正。警方提示:即日起,已取得电动自行车牌证的市民要规范悬挂前后两个车牌,并记得随身携带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要戴好安全头盔。

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无牌证上路、不按道行驶、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超载、超速、酒驾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关爱生命、文明出行”。

焦点五:为何要出台《泉州市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当前泉州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突出,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闯红灯、超座搭乘、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既扰乱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又经常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强化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已经成为当前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

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泉州市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增强广大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守法意识,遏制和减少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记者 郑瑞卿 陈明华 庄丽祥 石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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