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挂牌督办12类环境违法案件 限期办理公开结果
近日,泉州市环保局出台《泉州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可予以挂牌督办的12类环境违法案件及督办程序、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据悉,挂牌督办是指市环保局对我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公开督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挂牌督办后,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等。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主体必须在办理时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任务。重大或复杂的挂牌督办案件需延时完成督办任务的,由县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挂牌督办期间,市环保局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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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市环保局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以挂牌督办:
(一)环保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督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三)造成重点区域、重点流域严重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五)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案件;
(七)跨区域、跨流域长期不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八)一年内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及以上的环境违法案件;
(九)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强酸和强碱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本条所述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案件;
(十)未能按照要求完成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十一)市、县级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未完成的;
(十二)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记者 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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