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投诉上万起九成疑似职业打假 专家:集中规范职业打假人

泉州晚报   2019-03-14 09:22

­  各方建议

­  书 严厉打击恶意打假 商家也得规范经营

­  “在一起职业打假的官司中,我依法判决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败诉,他很不高兴,当场威胁说要起诉100起案件,让我忙个不停。”某基层法官告诉记者他的亲身经历。

­  记者了解到,泉州人阿南(化名)也打了很多官司,涉及麦片、柚子茶,甚至以所购买的“内裤功能与商家宣传不符”为由起诉商家。

­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业打假”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或者行政部门给予的正式称呼,但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人。

­  法院相关人士介绍,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当时被视为“知假买假”受到了保护。然而,随着职业打假出现的负面消息越来越多,各界期待对职业打假有所限制。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  这一转变,也体现在日后的判决书上。记者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不少职业打假都败诉了。即便是在食品领域,也有不少败诉的案例,如在一起食用油未标示橄榄油含量的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未对食品的质量安全造成影响,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驳回打假者的诉讼请求。另有判决认为,“原告真实动机是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其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京耕建议,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集中规范,并从法院审理层面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合理抑制;修改食品药品相关法规,维护立法初衷;完善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给那些以“索赔敲诈”为目标的职业打假人以可乘之机,也给企业食品安全提供更便捷、科学的标准保障。

­  对职业打假,泉州市政协委员林栋梁认为,企业、商家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营销宣传、产品品质的合规性审查,规范合法经营行为,不给打假人钻空子的余地。他建议,司法部门要严惩敲诈勒索、恶意诉讼等恶意打假行为。若职业打假人实施了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商家应当搜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  泉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商家打铁还要自身硬,在内部管理、产品质量上做得更好,就不怕职业打假了。对那些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人,企业、商家应当保留证据,及时向警方报案。

­  法律分析

­  牟利性打假行为 有可能触犯刑法

­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所陈适平律师说,职业打假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指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一些人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客观来说,职业打假与职业打假人是商业文明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一种畸形产物,特别是知假买假、以打假牟利的行为,显然是以一种不诚信反制另一种不诚信,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  那么,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之间的距离有多远?它们之间如何区别呢?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判断一个知假买假、以打假牟利的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是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包含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超额索赔的财物是否合法两层意思;二看其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如果二者具备,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  前些年,社会与司法都对职业打假与职业打假人比较宽容,甚至欢迎。但是,随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的表态,以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职业打假行为触犯刑法的可能性会增加。(泉州晚报记者 黄墩良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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