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科技局下属单位一主任受贿25万 一审判三年
闽南网 2018-06-01 18:17
闽南网6月1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尤燕玲 文/图)今日,晋江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此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晋江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的首起晋江市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晋江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晋江市科技局某下属单位副主任、负责人、主任期间,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申报专项补助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贿赂;还利用负责该下属单位相关工程项目联系施工、验收、结算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项目承包人钱财贿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晋江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晋江法院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其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贿送财物,数据共计人民币2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