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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该用谁的名字?

2011-08-25 23:45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炎平/制图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正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施行,由于多项条款涉及房产问题,房子成为当下最热门的争议性话题。婚姻和房产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

  转眼快到9月,又一波年底结婚浪潮即将袭来,婚房市场也将变得火热。但是,当婚房遭遇《婚姻法》新规之后,如何购置婚房、爱情变质时怎样才能“护”住房产等问题,难倒了准备结婚的新人们。本期《房产周刊·服务》版邀请律师一起探讨房子和婚姻的话题,希望为新人们婚前婚后的购房提供参考。

情形 1    共同还贷
陪嫁房产首付 还贷部分男方有份

  吴小姐是石狮人,结婚前父母应当地习俗要求,为其购置了车子、家电、首饰等物品,并支付了一套房产的首付款作为嫁妆,房产证上写的是吴小姐的名字。结婚之后,吴小姐和老公朝九晚五地努力工作,仅五年时间就把按揭15年的房贷还清了。

  生活变好了,感情却出了问题。上个月月底,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闹僵,吴小姐咨询律师得知,车子、家电都是易耗品,即便是索回也没有太多价值,而房产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双方还在僵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出台了,情况随之发生改变。如今吴小姐的财产安全得以保证,但其老公失去分割该房产的权益。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在房产作为嫁妆较为盛行的泉州地区,吴小姐的遭遇并不是个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解释,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方。

  既然如此,用网友们的话来说,吴小姐的老公岂不是被净身出户了?其实不然。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色阳表示,《婚姻法》新规第十条同时指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部分及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就吴小姐的情况来说,该房产是其嫁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男方没有付出自然无权分割,而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部分,男方仍然享有分割权益,并不存在大家所说的净身出户情况。

情形 2    父母出资
婚后父母全款购房 应保留汇款票据

  李先生从事美容美发工作,每月收入扣除各项开销,所剩存款并不多。两年前,李先生和女友结婚,婚后本来都是租房住,后来其父母见儿子居无定所,便拿出多年积蓄帮忙全款购置了一套总价60万元的小三房。办产权证时,根据父母的意愿,填写李先生的名字。

  哪想婚后生活和想象中的并不一样,没多久两人就开始常为芝麻小事而争吵,怒气冲头提离婚也时常有之。目前婚姻还在维系中,但李先生有些担心,产权证虽署自己名字,但毕竟是婚后才购置的房产,倘若哪天真的离婚了,房子应该如何分割?又该如何证明房款确实由父母所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婚后父母为子女买的房,离婚时该房产和另一方无关。

  这类情况下,房产的归属问题较明确,但是如何取证引起热议和担心。李色阳律师表示,在没有相关细则出台之前,可以保留汇款记录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一般情况下,房产涉及的款项比较大,多数人不可能提着现金进行交易,而是通过银行进行转账,那么父母在汇款时的银行票据,或者在银行开的按揭账户、相关税票等相关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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