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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明市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实施意见(全文)

2015-01-13 11:44 来源:三明日报 0

  1月13日,中共三明市委发布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三明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各大中专学校党委(总支、支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事关三明人民幸福安康,事关三明长治久安。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航程。会议通过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部署,全会通过的《实施意见》,是全面推进法治福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矛盾和挑战更加严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在全市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在转型发展中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市委长期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能力明显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法治三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信访不信法”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为加快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目标是:到2020年,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增强,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树立,基层民主更加透明,法律监督更加有力,平安建设更加深入,地方法治建设更加扎实,“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成效更加显著。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三明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人民根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三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依法治市理论和实践持续创新。

二、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深入开展全民宪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让宪法和法律成为群众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保障权益的有效武器。认真组织开展每年十二月四日的国家宪法日活动,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严格落实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范和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深入调查研究,为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提供解决对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注重发挥联系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为基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做好服务;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收集到的立法意见建议,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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