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明市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实施意见(全文)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点。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政府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障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依法划分事权和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加强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行并联审批,提升行政审批网络化水平。落实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要求,完善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推进乡(镇、街道)和村(居)便民服务点建设。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政府议事程序规则,健全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明确界定职能分工,减少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和推诿执法现象。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有条件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执法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试点行政执法机关“开门审案”和“柔性执法”制度,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和说服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完善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推动行政执法活动在网上全面、公开、有效运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责任清单,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制约,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金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强审计、监察专门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深入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全面、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进“数字三明”建设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切实保证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法院、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干预司法案件办理。各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应当支持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内容,行政应诉不准不答辩或不提供证据,不准不出庭,不准只委托律师出庭。制定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济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抓好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落实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联络制度。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方式,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落实审级制度,发挥好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的检察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注重生态司法保护,建立生态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开展生态资源公益诉讼,设立林区法庭,加强生态巡回审判,规范和完善“补植复绿”、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等恢复性司法机制。
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案件分配、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案件管理制度。落实司法人员任职回避和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规定,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导向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障出庭证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依法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陪审案件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加大一审案件陪审力度,提高台胞陪审员参与涉台案件审判的比例,在办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强的案件中,选任专家陪审参与审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完善公众旁听庭审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律师会见、通信、查阅复制卷宗等制度,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和律师的控告申诉反馈制度,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益。
开展对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规范建设市、县两级社区矫正中心。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完善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制度,将援助、救助、赔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和改进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案件评查、案件督办、执法检查等制度。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推进庭审和讯问职务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机制。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加快推进政法系统纪工委建设,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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