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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用林地采矿 触碰红线获刑担责

三明日报   2026-09-01 11:56

  案情:2017年,王某与林某甲、林某乙合股收购宁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至2023年3月,公司法定代理人经历数次变更,王某仍为大股东、实际负责人。在经营公司过程中,三人共同商议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公司安装生产设备、修建铁皮房、设置弃土场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23.7亩。

  审理: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宁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的实际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曾故意犯罪且刑满释放5年后再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综合考虑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宁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评析:本案中,宁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虽经历数次变更,但王某始终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主管的矿业公司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农用地非法占用改造成建设用地,造成大量农用地的毁坏,侵害了集体土地权益,破坏了国家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及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改造农用地,不仅会导致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破坏,损害村民集体权益,还会触犯刑法,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律鼓励积极行使监督权利,您如果发现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嫌疑,可保存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依法维护集体土地权益,保护国家生态安全。(赖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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