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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注意!三明持续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多人被查处

东南网   2026-09-01 11:17

  近期,三明市城管部门持续开展文明养犬专项巡查整治,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案释法,警示广大养犬市民,自觉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建宁县:遛犬不清理粪便,拒不改正被处罚

  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余某在建宁县万家财富广场商业街道遛犬,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且拒不改正。

  该行为违反《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

  泰宁县:遛犬不牵绳,现场予以罚款

  2024年3月27日9时25分,泰宁县城管执法大队在杉城镇尚科巷巡查,发现邹某某携犬出户,未使用犬链牵领管控,任由犬只在公共区域自由活动。

  执法人员现场批评教育,依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

  大田县:多次查处放任犬只私自外出案件

  大田县城管局在城区主次干道、学校周边、人员聚集区域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依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多起放任犬只自行外出的养犬人进行处罚:

  1.2025年9月19日,犬主范某放任犬只自行外出游荡,被执法人员捕获收容,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2026年3月23日,犬主陈某放任犬只私自外出,被巡查抓捕,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宁化县:公园广场遛犬拒不牵绳被查处

  2026年4月10日,邓某在中山路翠园广场遛犬,全程未使用牵引绳,犬只在人群间跑动,靠近玩耍孩童,引发群众恐慌。执法人员现场劝导要求牵绳,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开展普法教育。

  法律法规重点提示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1.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2.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养犬人放任犬只自行外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养犬延续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5.携带犬只出户未有效管控犬只、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或者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以及幼儿园校门口周边五十米内道路逗留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同时,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养犬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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