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拒不向琼瑶“道歉”被强执 网友建议进入“老赖”名单

法制晚报   2018-04-27 16:17

­   备受媒体关注的琼瑶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3年前,法院就判决于正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然而,于正迟迟没有道歉。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于当日刊行的《法制日报》第四版对该案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于正承担。这也是国内影视侵权案被强制执行的第一例。

­  该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其中有网友评论称,“被强制执行的道歉,不是真正的道歉”,有网友揶揄于正当“老赖”反而有糖吃,有网友感慨“赔礼不道歉是抄袭者们的秘籍”,还有网友表示该严打,建议进入“老赖”名单。为此,记者拨通了当事人于正电话,表明采访意图后,于正匆匆挂断电话,拒绝了记者采访。

­  针对网友提出的“法院强执道歉刊登媒体和判决刊登媒体不一致”等三大质疑,北京律协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玥律师逐一进行了解读。

­  律师解读

­  质疑一:法院强执道歉刊登媒体和判决刊登媒体不一致

­  对于网友质疑的关于法院强制执行道歉刊登的媒体和判决刊登媒体不一致的问题,北京律协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玥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对于自然人来说,赔礼道歉表达的是一个歉意,是一个人内心对其错误的反省与请求原谅的真挚情感,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本质上是无法强制执行的。但是赔礼道歉又是侵权类型案件的一个主要责任承担方式,既然法院判决了,从维护法律严肃性的角度也需要得到侵权人的遵守与服从。”

­  刘律师称,现实生活中,很多为自然人的侵权人因为内心各种复杂原因,认知原因等,并未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因此会抗拒赔礼道歉,这种情形下,就会产生一些矛盾。一方面,法律的权威之处在于判决必须得到执行,另一方面,由于作为自然人进行赔礼道歉形式的人身属性,的确无法强制执行。

­  为了解决这个悖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8月7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估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这就是说,法院可以采用强制登报公告判决主要内容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侵权事实及判决结果,以达到侵权人赔礼道歉一样的消除侵权影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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