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年龄拟降至14岁引争议 专家:应专设机构处理“问题少年”
观点交锋
A“新规”瞄准执法难点
一个盗窃团伙,“养”了20多名未成年人,原因既简单又复杂。
2016年8月16日,清远英德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组织操纵未成年人攀爬入室盗窃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6名,团伙中有未成年人20多名,最小的年仅14岁。这些未成年人直接参与作案,有专人操纵、培训,教他们如何行窃,成年人则坐镇幕后。
对公安机关来说,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一直是个难题。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资深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许多案件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难,抓住后也只能教育释放,这一直让公安机关头疼。同时,这也让许多犯罪分子看到了可乘之机,甚至衍生了一些专门聚集、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团伙。
“这些人很了解犯罪的量刑。”清远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志锋说,“他们知道,16岁才开始追究刑事责任,就专门选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
近年来,校园欺凌现象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其实施主体以在校中小学生居多,其中部分是14至16周岁的学生,他们往往犯不了杀人放火等“十恶不赦”的“大罪”,但“小过不断”,可法律却拿他们“没辙”,最后又交到学校教育。
如何解决实践中的这些问题?不少民警认为,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
一些专家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中遭遇的执法“难点”,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对校园暴力、未成年霸凌现象能起到有效惩戒作用。
B未免失之简单粗暴
对这一修订意见,有人则持怀疑态度。“我觉得这对校园欺凌的惩戒作用很难说。这只是成年人的思维,未成年人在做坏事时并不会考虑那么多。”姚建龙说,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
他认为,如果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至14周岁,会破坏与刑法责任年龄制度的衔接一致性。“2005年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了违法责任年龄的规定,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未满14周岁不承担违法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违法责任、已满16周岁承担违法责任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违法责任。征求意见稿取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的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在法理上缺乏基本依据。”
在姚建龙看来,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是对我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所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违背,还违背了国际公约关于剥夺少年人身自由仅应作为万不得已措施的要求。另外,这一修订缺乏实证研究与数据支持,可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治产生负面影响。
“对违法未成年人采用治安处罚似乎方式太简单,治安处罚多为短期处理,这对违法少年来说治标不治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昨日受访时如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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