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发环境资源审判案例:4人砍百年红豆杉获刑
2016-06-29 10:49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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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八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缴纳排污费案
(一)基本案情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被执行人广星铝业公司2014年10月-2014年12月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定,根据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并听取广星铝业公司陈述意见后,于2015年2月3日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确定广星铝业公司应缴纳排污费2096849.13元。对市环保局作出的决定,广星铝业公司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2015年7月8日,市环保局在向广星铝业公司发出催告通知书、广星铝业公司仍未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依照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环保局作为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广星铝业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权依法征收排污费。市环保局对广星铝业公司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裁定准予执行市环保局作出的排污费征收决定。
(三)典型意义
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控制、治理污染必须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必须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特别是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管理,加大排污者的社会成本、经济成本,以督促排污者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和工艺的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依申请强制执行环保机关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势必对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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