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发环境资源审判案例:4人砍百年红豆杉获刑
典型案例之二
郭泽洪等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一)基本案情
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县境内所有江河等天然水域的禁渔期,禁止捕捞作业。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郭泽洪、郑勇、贾伟准备了舀鱼的工具和12瓶甲氰菊酯农药,驾乘面包车先后来到高县罗场镇顺江村宋江河黑石包(小地名)河段、七五茶厂河段,把甲氰菊酯农药倒入河水里毒鱼。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郭泽洪、郑勇、贾伟当场挡获。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泽洪、郑勇、贾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郭泽洪、郑勇、贾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法以郭泽洪、郑勇、贾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
(三)典型意义
在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在禁鱼期的毒鱼行为,会直接杀死水中正在产卵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使水草等水生植物多年难以恢复,毒药造成的污染物还会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被毒死的鱼和富集了毒物的其他水产品还会对食用者健康造成危害,后果极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文禁止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将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打击。本案三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甲氰菊酯农药毒鱼的行为对该地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被人民群众举报并被抓获归案。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犯罪分子判处实体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严厉打击犯罪分子,遏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对司法保护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起到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之三
李晋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杨贵山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被告人李晋携单管猎枪先后在青川县青溪镇和平村干沟(小地名)处和牯牛湾(小地名)处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2只、猕猴2只。同年10月17日,李晋又伙同他人携单管猎枪到青川县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1只。几人于次日将黑熊分割,李晋以2万元的价格将黑熊肉买走转售他人。2001至2014年,李晋先后从杨贵山等人处获取单管猎枪3支、小口径步枪1支、五连发猎枪1支、双管猎枪1支、美国秃鹰气枪1支及各类子弹共计2830发。
2014年9月20日至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杨贵山先后三次伙同他人到青川县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猎杀野猪共3只。杨贵山私自在家中存放枪支4支。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贵山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于种群稀少、生存环境脆弱,任意捕杀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为此,我国刑法设置专门条款予以保护。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国家明令禁止自然保护区内的狩猎活动。采用枪支等杀伤力较强的禁用工具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的威胁和破坏尤其严重。该案的判决,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严厉打击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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