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房子竟被卖 长汀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追讨欠款
两部门对法律文书理解各异
事发后,长汀法院和长汀房管处对此事均认为责任不在己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应由己方承担。
刘冬华当时任长汀房管处交易所所长,是当时的经办人之一。她表示,长汀法院发的第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中写明“立即办理”该房的房产证,而按房管处的操作流程,被查封的房子无法办理房产证,如要办理,房管处只能解除查封,再办房产证。“这是一个因果关系,你要办理房产证,那就要解除查封。”
尽管对《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存在异议,但刘冬华认为,房管处即使发现了该法律文书存在不严谨的表述,也没有权利把文书退回去,“我们只有协助办理的义务,不能质疑。”
刘冬华承认,她也不理解,既然当事人的债务关系还没有解决,法院为什么要求办理房产证。“办出来没有意义,法院将房子拍卖后再来办证也一样的。”
2010年11月2日,长汀房管处收到长汀法院第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办理该套房子的房产证。2011年2月9日,黎先生到长汀房管处办理过户手续,查封的房产被成功私卖。对此,刘冬华认为,黎先生并不是马上将房子转卖,法院如为了拍卖,可以将房产证收走,或者继续查封,但长汀法院什么都没做。
她向记者提供了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该份通知书涉及的内容与黎先生房产那份类似,其中写明,协助办理某人的房产证,“并将此证交由长汀县法院保管”。刘冬华说,“我们还有处理过一些类似协助事项,为什么涉黎先生房产这份通知书当中,法院就不写明呢?”
记者问到,如果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向长汀法院问清具体办理的事项,不就可以避免此事发生吗?对此,刘冬华表示,如果要走此程序,长汀房管部门要增加很多人手。
长汀法院工作人员兰文是此事的经办人员。查封的房子被私卖,他认为不可思议。在他看来,造成这种后果,完全是由于房管处的工作失误导致的。法院发第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房产证,目的是尽快将房子拍卖,但法院没有裁定要解除查封该房产。“按房管处的工作流程,如果要办证,必须解除查封,那你必须告诉我。房管处对该房产解除查封是扩大了协助执行范围。”
长汀法院所发的诸多《协助执行通知书》,行文内容不尽相同。对此兰文说,“我们行为没有纰漏,因为各法院、各个承办人员在实践当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文格式,有些人写得更清楚些。”他告诉记者,在执行局工作3年期间,他所书写的此类《协助执行通知书》都一样,长汀房管处没有曲解过执行事项,唯独刘先生的案件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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