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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实习摔成腰椎骨折 公司赔偿伤残补助16万

2012-03-17 10:47 来源:海峡都市报 0

中专生小李在读期间在长乐一家豆业公司实习,不慎发生事故造成七级伤残。这算不算工伤?日前,长乐市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小李和该公司已成立劳动关系,小李属于工伤,于是判决公司赔偿小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万元。

今年21岁的小李是福建某建设职业中专学校学生,2011年3月,他应聘成为长乐某豆业公司的实习施工员,负责放置埋件工作,月工资898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中,为了省事方便,小李从二楼楼顶直接跳至楼下沙堆处理预埋件,不幸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经过鉴定,小李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七级伤残。小李在住院期间,公司仅垫付了医疗费用1.8万元,其余的医疗费用6.2万元都是家里人凑的。

庭审时,公司提出,小李受伤是自己跳下造成的,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小李并不是公司员工,只是在公司实习的学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帮助小李垫付了1.8万元的医疗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小李则提出,公司有向自己支付工资,自己已经算是公司的员工了,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长乐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作为在校生,在被告的公司里实习,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公司同意试用,并且愿意支付工资,小李也从事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小李实施高空作业,公司对劳动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小李是因为自己跳下而受伤,但他的行为属于因为工作受伤,属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没有为小李办理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小李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故长乐法院判决被告某豆业公司支付小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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