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领导或就地免职
2012-03-17 12:11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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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出台了《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规定,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因所辖单位和学校主要领导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校安全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实行对单位和学校评选精神文明、党建先进、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等综合性荣誉的资格,以及该单位、学校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以及责任追究的制度。
同时,该《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个人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评定考核重要依据。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时,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机构的意见。对发生严重安全问题或连续两年学校安全工作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同时要求教育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有关干部抓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成绩作为年度考核、选拨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记者 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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