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进一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66条措施

福建日报   2018-06-07 08:34

­  6月6日,省委书记于伟国在第十届海峡论坛开幕式上表示,福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出台福建省贯彻实施意见,细化为进一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66条措施。这些措施,聚焦台胞台企需求,突出先行先试,突出人才交流,突出民间交往,为在闽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和更为便利的条件,不断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  如何为台胞台企在闽发展提供同等待遇?根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福建省主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  扩大闽台经贸合作:

­  台企参与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

­  台企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条件的予以相应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为1000万元。

­  对福建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

­  在闽台企与福建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  台企可参与福建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等特许经营项目。

­  在福建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

­  台企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福建省鼓励类项目时,按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  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闽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

­  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福建省各级政府采购。

­  注册地在福建省或主要经营资产在福建省的台企申请在大陆上市,可享受福建省扶持政策。

­  福建省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  实施闽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为备案管理,并在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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