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进一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66条措施
深化闽台文化交流:
继续面向台湾同胞开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
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
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闽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
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福建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鼓励台湾机构与福建省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福建省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
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
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台湾同胞子女在闽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福建省各市、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设置申请条件面向台湾同胞开放。
台湾同胞在闽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
在闽台湾同胞与福建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在闽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福建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
台湾同胞在闽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前往银行业机构办理。
在闽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建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闽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选聘担任福建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和执行村(社区)主任等。(记者 周琳)